关于房屋共有产权的转让。去年11月份我
一、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特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的规定,去年11月份你父亲在他们单位买了一套住房,钱是你出的,办理房产证的时候 上面写的是你父亲的名字,你为其共有人,因此,你和你父亲是该房的所有权人,与你继母无关。当然你继母认为该房产是在她婚后取得的,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全部
一、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特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的规定,去年11月份你父亲在他们单位买了一套住房,钱是你出的,办理房产证的时候 上面写的是你父亲的名字,你为其共有人,因此,你和你父亲是该房的所有权人,与你继母无关。当然你继母认为该房产是在她婚后取得的,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提出异议登记。如果你继母既不提出异议登记,也不提起诉讼,那就是她权利的抛弃行为。那么,该不动产权属证书就是你和你父亲享有该不动产物权法定的证明书。
从而也就不再存在你父亲现在的配偶是不是对这套房子也有1/4之一的产权的问题。
二、在“我父亲去世后,是不是和我一样享有第一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三类人是平等的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除非你父亲在不违背该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采取遗嘱方式对其遗产进行了法律上的处分。
三、现在如何办理才可以让我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产权呢?
只有在确定没有你继母房产份额的前提下,你父亲无论是采取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将他份额变更给你都是法律不禁止的。
四、“这段时间他们关系很紧张,我想把这套房子都过到我名下,有什么简单易行的办法?”
这个问题比较难办了,介于你说的这段时间他们关系很紧张,即使你和你父亲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不能排除有她的房产份额,果真走到他们要分手那一天,在法庭上她不聘请代理律师,法官在综合考虑他们的感情后也会问:你们有什么共同财产,比如房子、、、、、、共同债权债务什么的。
她正常情况下不会不说的。如果她有代理律师时,律师会建议她立即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确认该房产权所有人之诉后,申请诉讼诉讼中止的。总之,一个字:难!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