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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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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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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组织法第七条和 第四十三条对宪法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 性法规。
    (1)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地方性法规的特性之一是具有地方性,也就是说,第一,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 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第三,地方性法规 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即没有约束力。
    (1)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即是无效 的。
  多年来,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未作具体界定, 因此,对于何谓“不抵触”,在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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