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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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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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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 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 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 投入人对投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人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 组织;(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 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 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 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 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 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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