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该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该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涉及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面关系,必须建立畅通的安全信息渠道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才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据此,条例规定了铁路运输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全部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该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该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涉及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面关系,必须建立畅通的安全信息渠道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才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据此,条例规定了铁路运输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由铁路监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协作,目的是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健全和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更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这种互动的工作关系、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铁路安全运输。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