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 险的损害。
本条基本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
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 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采取这种立法体
例的还有越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8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超过紧急...全部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 险的损害。
本条基本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
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 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采取这种立法体
例的还有越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8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超过紧急避险要求的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
人赔偿损害。引起危险情况发生从而导致损害的人,必须向受 害人赔偿损害。
”越南也没有明确紧急避险是为了谁的利益而 实施。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即
将紧急避险界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除了《德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外,《俄罗斯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紧急避险所致损害,是指为了排除对
本人或者他人构成威胁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如果该危险在当 时情况下不可能以其他方法排除,紧急避险所致损害应由致害 人赔偿。
法院可以考虑致害情况,责成因损害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第三人或者致
害人的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50条规定:“因避 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有紧迫之危险所为之行 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Q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
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
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 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该法第21条规
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 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过研究认为,本条和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紧急避险
的内容作出规定,但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紧急 避险应是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倘 若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尚未发生,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得采取避险措施。某人基于对危险状况 的误解、臆想而采取避险措施,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应向他人 承担民事责任。
(3) 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 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
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所保护的。
(4)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 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
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 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行为人(避险
人)免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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