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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有哪些?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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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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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1、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刑诉法》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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