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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职务升降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职务升降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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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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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 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 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 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 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 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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