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未利用土地应遵循什么程序?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 (3)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 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还牧、还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 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全部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 (3)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 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还牧、还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 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 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 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