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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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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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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特别关注: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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