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去香港旅游都需要什么手续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订 明 :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须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其 中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人 数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确 定 。 」 来 港 定 居 2。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定 居 , 须 向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 现 时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每 日 配 额 是 150 个 , 而 符...全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订 明 :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须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其 中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人 数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确 定 。
」 来 港 定 居 2。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定 居 , 须 向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 现 时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每 日 配 额 是 150 个 , 而 符 合 香 港 居 留 权 资 格 的 儿 童 及 配 偶 会 得 到 优 先 处 理 : 每 日 配 额 中 的 60 个 是 分 配 予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任 何 年 龄 的 儿 童 ; 30 个 配 额 是 分 配 予 长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 其 余 非 指 定 的 60 个 配 额 则 分 配 予 下 列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人 士 : 不 论 年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 内 地 无 依 靠 的 儿 童 来 港 投 靠 亲 属 ;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照 顾 无 依 靠 的 父 母 ; 内 地 无 依 靠 老 人 来 港 投 靠 亲 属 ; 及 来 港 承 继 直 系 亲 属 产 业 的 人 士 。
3。 有 关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的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所 需 的 轮 候 时 间 、 配 额 的 分 发 和 签 发 的 先 后 次 序 , 均 由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
因 公 访 港 4。 内 地 因 公 人 员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应 就 其 来 港 目 的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请 签 发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和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因 私 访 港 探 亲 5。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探 亲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探 亲 」 签 注 。
「 团 队 旅 游 」 6。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可 参 加 由 内 地 旅 行 社 所 营 办 的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 参 加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的 团 员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团 队 旅 游 」 签 注 。
而 「 香 港 游 」 的 团 员 须 遵 从 「 随 团 来 , 随 团 去 」 的 原 则 。 「 个 人 旅 游 」 7。 内 地 广 东 省 及 23 个 城 市 ( 即 是 上 海 、 北 京 、 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杭 州 、 宁 波 、 台 州 、 福 州 、 厦 门 、 泉 州 、 天 津 、 重 庆 、 成 都 、 济 南 、 渖 阳 、 大 连 、 南 昌 、 长 沙 、 南 宁 、 海 口 、 贵 阳 及 昆 明 ) 的 居 民 , 如 欲 以 个 人 身 份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可 供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的 「 个 人 旅 游 」 签 注 。
商 务 旅 游 8。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私 人 身 份 来 港 经 商 , 必 须 持 有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可 供 一 次 或 多 次 往 来 的 有 效 「 商 务 」 签 注 。
请 按 此 参 阅 《 内 地 人 士 持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需 知 》 。 其 他 旅 游 目 的 9。 内 地 居 民 因 为 其 他 目 的 例 如 : 申 请 外 国 签 证 、 出 席 民 事 诉 讼 等 而 欲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其 他 」 签 注 。
过 境 10。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来 港 工 作 因 公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员 11。 内 地 因 公 派 往 驻 港 国 营 或 合 资 企 业 /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或 获 授 权 的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申 领 工 作 签 注 。
输 入 劳 工 12。 内 地 工 人 如 欲 透 过 「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其 申 请 必 须 经 由 已 获 得 原 则 性 批 准 输 入 劳 工 的 雇 主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劳 工 处 出 版 的 《 如 何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简 介 》 小 册 子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13。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实 施 , 以 取 代 现 有 的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 和 「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 。
内 地 居 民 ( 受 聘 人 ) 如 欲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 C ) 96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61 ( 英 文 版 本 ) 。
所 有 申 请 必 须 由 受 聘 人 的 雇 主 提 出 , 而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是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公 司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恕 不 受 理 。
正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内 地 人 士 , 不 得 以 递 交 了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书 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长 在 港 逗 留 的 期 限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来 港 工 作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在 港 的 雇 主 领 取 后 转 交 受 聘 人 。 受 聘 人 必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详 情 请 参 阅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小 册 子 [ ID ( C ) 959 ] 或 按 此 。 在 香 港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毕 业 生 14。
下 列 内 地 学 生 如 在 港 觅 得 工 作 , 可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本 港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并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 或 获 批 准 于 二 零 零 五 / 二 零 零 六 学 年 或 以 后 就 读 于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并 取 得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ID(C)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 英 文 版 本 ) 。 详 情 可 ? 阅 有 关 的 资 料 单 张 ID(C)946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