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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有没有一些身体要求

什么身高,视力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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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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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没有非常苛刻的要求,公务员录用标准里身高没有做要求,事视力规定"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其他都是一些疾病的限制.而警察和空中警察就有具体的要求了,现在我把这三个标准写在下面,供你参考/ 一是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
  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  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二是空中警察录用标准  一、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见附件)。
     (二) 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标准见附件)。
  因体检淘汰率较高,建议考生预先评估。 (三) 体能条件:达到《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体能考评标准》。   (四)其他条件:男性,24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4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
  70-1。85米之间;同时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二、招考计划和职位   此次计划招考23名空警,均为空警一线实战职位。具体招考信息见招考简章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笔试---按照人事部统一安排进行。
     (二)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 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人事部网站、民航总局网站发布公告。 (三)公示 在人事部政府网站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专业训练、政审与备案 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民航空勤机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志愿从事民用航空事业。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招收: 一、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和黑社会势力有联系;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   二、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被劳动教养、治安行政拘留、收容审查过;因违法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以及政法部门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三、向国外、境外人员泄漏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 四、有流氓、殴斗、盗窃、抢夺、诈骗、赌博、走私贩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   五、道德品质不好,组织纪律性差,因犯有严重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加邪教组织并进行活动;带有不良政治倾向或有犯罪团伙标志以及有碍仪表的纹身、刺字。 七、父母亲或其他直接抚养者,受过刑罚处罚、参加邪教组织活动,或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而应招对象不能正确对待.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67。
    401 〔适用性〕 Ⅳ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 至415(a)(c)、417 至433 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
  403 〔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 〔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 〔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 〔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 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 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 〔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 〔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  415 〔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c)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 抗原阳性。 67。4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 〔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  4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 〔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 米。 67。4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 〔视力〕 (b)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 或以上。 三,警察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者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器官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失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这,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失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或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
  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肿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症、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疲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 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05″ ≤4′25″ 立定跳远 ≥2。
    2米 ≥2。0米 引体向上 10个 8个 二、 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0 800米跑 ≤4′00″ ≤4′20″ 立定跳远 ≥1。
    5米 ≥1。4米 仰卧起坐 23个(限1分钟) 45个(不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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