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家:农村土地证书和公证处公
这个问题涉及房子所有权和继承两个方面: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是当事人(以下简称她)的丈夫,是在该地基上建成的房屋当然的所有权人,是她与她丈夫的共同财产。她公公在1995年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公证形式转让给她丈夫哥哥的做法,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1995年所做的土地公证同样是违法的。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公证;
2、同居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确定财产权属以及遗产继承;
3、在她丈夫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将进行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全部
这个问题涉及房子所有权和继承两个方面: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是当事人(以下简称她)的丈夫,是在该地基上建成的房屋当然的所有权人,是她与她丈夫的共同财产。她公公在1995年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公证形式转让给她丈夫哥哥的做法,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1995年所做的土地公证同样是违法的。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公证;
2、同居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确定财产权属以及遗产继承;
3、在她丈夫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将进行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她将得到该房产的50%产权,其余50%产权属于她丈夫的遗产,将由《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由她及两个孩子,以及她婆婆四人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分得她丈夫遗产的1/4(全部产权的12。
5%)。最终她与两个孩子将得到该房产的87。5%产权。而她丈夫的哥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因此,该房屋与她丈夫的哥哥无关。
4、由于她丈夫已经去世,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婆媳关系即告终止。
因此,她不必顾虑得到房子后还需要赡养婆婆的问题。假如,婆婆希望由她来赡养,且她也尽了赡养义务的话,那么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一旦婆婆去世,她还可以继承婆婆的遗产。
5、建议她以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撤销违法的1995年土地公证书;b、按《继承法》继承她丈夫遗产;c、她丈夫哥哥交还侵占房屋及出租租金。
相信她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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