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起始时间从何时计算?
这个问题争议挺多的,我本人也看到实务中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意见。法律与法律之间脱节的情况不少见,有的根本没有一个正确答案,怎么判的情况都有。所以有时进行仲裁或诉讼确实是在碰运气。
一般看法是这样:
首先要证明:单位要求自己加班了。 自己进行了加班。单位没有给自己补休。也没有给自己加班工资。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上述证据,要注意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是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全部
这个问题争议挺多的,我本人也看到实务中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意见。法律与法律之间脱节的情况不少见,有的根本没有一个正确答案,怎么判的情况都有。所以有时进行仲裁或诉讼确实是在碰运气。
一般看法是这样:
首先要证明:单位要求自己加班了。
自己进行了加班。单位没有给自己补休。也没有给自己加班工资。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上述证据,要注意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是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只要员工能提供考勤时间和自己的工资证明,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时间并且当月工资数量没有增加,这时如果单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付了加班费,那么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单位拖欠员工加班工资;如果单位也不能提供书面拒付加班费的证明,员工提起仲裁之日视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如果你单位是采用汇入银行卡的发工资的方式,每月没有明确告知员工上月的出勤时间加班天数,那么你就可以主张你不知道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可以全部一起要求。
可有一点,如果你单位发工资有工资表,而表中写明了你的加班天数,那么单位就能证明你每月都知道单位拖欠加班费的事实,既然知道而没有要求,那么结果是,你要在最近的一次有加班的月份的工资发放之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而且60天以上的加班费已过时效。
你只能要求近60天内的。
但这里我想说下07年著名的索要4年加班费的案例。这个案子中员工代表律师主张: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拖欠加班费,但因为单位可以在员工离职时一次付清全部加班费,因此员工没有向单位索要,也就是对此没有发生过争议,而60天的起算,是争议发生之日起。这个案子中法院支持了员工的主张,判决单位支付全部加班费,以及25%的补偿金。
这个案例不代表所有的法院都会这样判,但确实是一个让人乐观的开始,因为这个案子的影响非常大。
另一种说法:应适用2年的时效。但因劳动关系不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多认为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一般的2年时效。
另有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这个说法,不辞职则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可司法实践中,似乎不按这个说法来判决。
对于多于60天的,个人建议如果没得到支持,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试试看,情况好的话,不但要回加班费,还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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