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职职员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非
如仅投保一份意外保险,因脑溢血死亡,属于因病死亡非保险意外死亡,所以没有赔偿。
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全部
如仅投保一份意外保险,因脑溢血死亡,属于因病死亡非保险意外死亡,所以没有赔偿。
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财社[2001]12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执行的标准与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已不能发挥作用。
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相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土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自定本地丧葬费开支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2]9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合理确定我省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低于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二、有关事宜
1、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遗属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定期进行清理,认真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黄人字[2003]16号)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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