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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例句?

简述可撤销,无效婚姻的情形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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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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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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