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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款中核算收支违反什么规?

暂存款中核算收支违反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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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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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瑶海区审计局在开展行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一些行政单位存在通过“暂存款”、“暂付款”科目列收列支部分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如:财政拨入的“某某达标奖、某某奖励款、建设费、试点经费”等资金,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某某专项资金”等;另外,还有的单位将实际已形成的收支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核算,而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隐瞒收支行为。
    如某局将收取的“许可证工本费、房屋出租收入”等挂在“暂存款”、“暂付款”中,未列入“应缴财政专户”、“应缴预算款”科目核算,并从中直接列支“招待费”等费用,对于上述资金形成的余额转入下年后仍在“暂存款”、“暂付款”科目中核算。
        上述利用“暂存款”、“暂付款”核算收支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不完整,容易混淆资金的真实目的和用途,造成资金的混用以及专项经费核算不实。
          为此,审计部门认为应加强对行政单位“暂存款”、“暂付款”科目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确保单位收支核算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和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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