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投资是否法院可以判连带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90年代后期,你朋友被一公司当做假投资人,成为该公司的投资人。之后虽然这个朋友写了个退出的书面文件,并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也为此有个决议,但该公司并没有将相关材料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予以变更。 也没有将这个朋友的名字从公司投资人中去掉,因此工商登记部门的记录依旧。所以当该公司发生与...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90年代后期,你朋友被一公司当做假投资人,成为该公司的投资人。之后虽然这个朋友写了个退出的书面文件,并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也为此有个决议,但该公司并没有将相关材料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予以变更。
也没有将这个朋友的名字从公司投资人中去掉,因此工商登记部门的记录依旧。所以当该公司发生与该公司有关的纠纷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原始登记资料,将你朋友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而人民法院依据工商登记资料判令你朋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是正确的。
本案的焦点在于:
1、你朋友没有出资,却成为了公司投资人,形成虚假出资;
2、该公司在你朋友书面提出退出后,表示同意并形成决议,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进行变更,导致你朋友无辜被牵连,成为替罪羊;
3、工商登记部门的职责是办理工商登记,无法也无义务核实每一个公司成员的真伪,一旦审查通过,在没有新的变更资料出现前,原始资料就是登记公司的真实资料,因此,没有变更不是工商登记部门的责任。
综上,查处虚假出资是工商部门的职责,这与查证你朋友是否退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更与本案无关,你朋友只能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就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向承认你朋友没有出资,不应承担责任的真正出资人,提出赔偿主张,这当然又是另一个主体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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