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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

想问一下,残疾并且单身的(低保户)家庭,子女上大学.国家有哪些优惠照顾政策呢?应到什么部门申请呢?请尽快给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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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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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目前,助学贷款分为“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3种。 学生贷款是由学生所在学校经办的无息贷款,对象是除去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本、专科贫困生,由家长担保,贷款数额为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减去奖学金,力度较小,还贷期限最长为毕业后6年内,可以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经办的国家贴息50%的贷款,对象是研究生、本、专科贫困生,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4种形式,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数额为: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力度较大,还贷最长期限为毕业后4年内,可展期,不能减免。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由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经办的商业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不能使用信用担保,贷款数额一般在2000~3000元之间,期限由各商业银行规定,不能减免。
     1.如何申请学生贷款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申请学生贷款的程序: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贷担保。
  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学校核准后按月发放。   学生贷款的额度和比例: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还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额度一般每年在1000元以上。   学生贷款偿还形式:   (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4)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2.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③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④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⑤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指定部门(一般为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其他形式贷款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允许大学生申请“无担保助学贷款”,即“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办理信用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见证人必须两名),以个人信用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且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对法定监护人一般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50%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季或月),具体还款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贷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3.如何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其申请办法与商业贷款相同。   ◆高校的奖学金设置   高等学校奖学金分类:(1)本、专科生奖学金分为3种: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
  (2)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两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奖学金的种类形式除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外,还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此外,还可设立单项奖。   (2)国家规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是: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   由于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目前一般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实际标准已高于上述规定标准,具体可见各校每年的招生简章。
       专业奖学金获奖条件:   专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
  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极和评定比例:   (1)专业奖学金分为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另外,还可设立单项奖。   (2)为了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和学习基本需要,自1994年9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学校自定。除专业奖学金外,上述专业学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定向奖学金获奖条件:   定向奖学金是指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在校大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定向奖学金不能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兼得。   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后,原来规定的有关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用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的政策继续执行,标准不变。
     ◆贫困生可在校参加勤工助学   岗位设置:高等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教育部规定,各高等学校必须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来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  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
  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是为了使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有4个:1、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费用;2、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3、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4、基金增值。
     ◆特困生可享受特别困难补助   除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外,特困学生还可以通过“特别困难学生补助”获取帮助。     申请特别困难补助学生资格: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特别困难补助的标准:对于“特困生”的困难补贴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缴纳学费有困难可申请学费减免   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学校中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全部学费有困难。
  为帮助这部分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不因此影响学业,在收取学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减免学费学生资格: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订。
     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减免学费额度: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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