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合国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一、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是国际会议对于审议中的人或事正式表示赞同或拒绝而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行动多产生于讨论结束,会议须正式记录成员意见,或了解正反意见比例,或因讨论已无法进行,会议必须做出裁决时。 投票表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议事规则对它有严格的规定。
多大比例的成员出席并参加投票,表决结果才算有效?一般是过半数。为此,投票前要清点人数,符合法定出席人数才能进行。如不足数,会议应休会。 在场并参加投票的代表中,多大比例的人投赞成票,决议才算通过?
一般也是过半数。过半数即构成多数,法理上是如此。但“多数”中还有很大差别,一个决议可以以51:49的微弱多数通过,也可以以99:...全部
一、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是国际会议对于审议中的人或事正式表示赞同或拒绝而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行动多产生于讨论结束,会议须正式记录成员意见,或了解正反意见比例,或因讨论已无法进行,会议必须做出裁决时。
投票表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议事规则对它有严格的规定。
多大比例的成员出席并参加投票,表决结果才算有效?一般是过半数。为此,投票前要清点人数,符合法定出席人数才能进行。如不足数,会议应休会。
在场并参加投票的代表中,多大比例的人投赞成票,决议才算通过?
一般也是过半数。过半数即构成多数,法理上是如此。但“多数”中还有很大差别,一个决议可以以51:49的微弱多数通过,也可以以99:1的绝大多数通过。
因此,掌握正反意见的比例对了解实情十分重要。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2/3多数作出,并规定了“重要问题”的范围。其他问题以过半数作出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重要问题”需获得85%以上的赞成票才能通过。
二、如果投票的结果是45票对45票怎么办?票数相等,说明没有过半数,一般应视为被拒。但有的国际组织规定应再次投票,如结果仍为45票对45票,则算作被拒。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1届会议上,美国及欧洲联盟提出所谓的“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
审议时,中国代表团提出对该议案不进行表决的动议。会议对中国的动议进行了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中国动议未获通过,会议主席宣布将美欧议案付诸表决。
三、对弃权票怎么看?弃权票不影响投票的结果。
联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弃权的成员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譬如IOO个成员参加了投票,结果是,21票反对,19票赞成,60票弃权,该议案即被视为遭拒绝。
因此,如弃权者居多数(60票),相对少数票(21票)也能击败一个议案。实际上,在国际会议中,弃权也是一种立场,而且唱票、计票时都要列出“弃权”的票数。弃权的多寡也是衡量支持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把弃权当作一种参加表决的行为,恐不为过。
真正不参加表决者是缺席和在表决时拒不表态者。
二、加权表决
每一个成员均有投票权,也仅有一个投票权,从而体现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在某些国际机构里,某部分成员按照经济或其他指数,却享有一个以上的投票权,这叫加权表决制(Weighted-voting system)。
这种情况多见于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表决权即与股本相联系。每个成员国除享有25O票基本表决权外,每认购一股(10万特别提款权)即增加一票。这种以分配额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也存在于其他西方国际机构。
例如,扩大前的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的投票权分配额即是:西德、法国、意大利各4票,比利时、荷兰各2票、卢森堡1票。在这17票中,表决时,一个议案至少应获得4个国家,12票的支持才得以通过。
加权表决制是一种不平等的投票制,美国某资深外交家也承认“加权国家的投票制度保持了资金供应国的否决权”。
但不少人仍认为权利应同义务相适应,贡献大就应享有更大的发言权,而按照股权大小投票,才能体现平等的原则。80年代中期,美国代表在联合国曾就预算决策问题提出“加权表决制”,即按会员缴纳会费的多寡来决定表决权。
毋庸讳言,美国缴纳的会费最多,当然就有最大的决策权。美国的主张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西欧国家也不赞成,只好暂时作罢。
三、表决方式和顺序
表决有多种方式,主要有:
一、举手表决。
这是最常见和最简便的方式,多用于对一般性问题的表决。表决时,由主席分别就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态度,请在座的代表举手表示,并由专人点数,结果由主席加以公布。这是一种“无记录投票”,即对代表投票中所表态度不作个别记录。
这种方式对回避投票者最方便,易于“蒙混过关”。投票时,他只需保持沉默不表态即可。一般除邻座代表外,没有人会注意到他持什么态度。因此,为掌握各方态度,用心的观察者应找一个居高临下俯视全场的位置,进行仔细观察。
这种方式的弊病是人工清点票数而代表举手姿势又有高有低,容易发生疏漏,甚至作弊,结果也不易复核。避免的办法是指定两三个人同时清点,以报出相同的数目为准。
二、唱名表决。每个代表或代表团根据主席的唱名依次表示各自的态度。
这种方式多用于重大问题的表决。各国的不同立场,在场的代表均可一目了然,并可逐个记录在案。由于唱名方式有迫使各国逐个表态的特点,可促使潜在的弃权者或本不愿参加投票者,碍于面子,投赞成或反对票。如唱名不应,即算缺席。
6O年代以来,国际机构开始以电子装置代替人工点票。代表按动电钮,屏幕即显示投票选择。表决机器的使用,进一步保证了投票的准确性并提高了它的透明度。
三、鼓掌通过。一些估计没有重大争论的程序性问题,往往采取此种方式以征得与会者的同意。
例如,选举会议官员、通过日程、决定某些临时性动议等。鼓掌通过还可制造一种热烈、融洽的气氛。同鼓掌通过相似的,有起立表决,即代表起立表示赞同,此种方式现已较少使用。
四、秘密投票。各国立场有时不宜为他人所知。
例如选举国际机构的领导人时各国的态度。此种情况下,往往进行秘密投票,即不记名投票。选票及票箱均由秘书处准备。监票员可由主席提名,自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同秘书处人员负责监票事宜。选举结果由主席公布。
五、邮递投票。某些国际机构不经常开会,或正值体会期间有要事需及早决定,便可用邮递投票的方式,征求各代表的意见。如信函发出后,受信方(在限期内)未作回答,即算弃权。
国际会议上不能“悔投”,即投票表决后,又声明自己的投票无效或要求更改自己的投票记录。
但许多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允许代表在投票前或投票后对自己的投票作出声明。这种声明往往用以表示保留意见,或作投票立场的解释。投票后的声明也可能是对原有立场的修正,但木已成舟,原投票结果仍有效,不能改动。
除提出同表决实际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均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
一些国际机构的议的规则,对表决的先后顺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
主要的动议和决议应当按照提交大会审议的先后次序进行表决;
二、修正案应先交付表决,通过后,再对修正后的原议案进行表决;
三、如果对一个提案提出了多个修正案,同原提案在实质上距离最远的修正案应先交付表决,然后再表决距离次远的修正案,直到所有修正案均被表决为止;
四、如果对动议或提案分段表决,则分段表决后再根据结果,将全支付诸表决。
四、“协商一致”和“一致通过”
“协商一致”(consensus)是国际会议上的一个专用术语。1972年欧安会曾解释“协商一致”为“不存在足以妨碍通过审议中的决议的反对意见”。
也有人理解为“一些人集体的,但不是全体一致的意见”或“没有决议的共同一致的决定”。换言之,这是一种在没有强烈反对意见或部分持不同意见者默许下作出的一致决定。
“协商一致”通常指两种情况:
一、通过例行性的、没有争议的决定。
譬如说,到了午饭时间,会议理应休会进餐。此时,主席宣布休会,不需进行表决,也不会有人反对。
二、遇到重大而有激烈争议的议案,为了避免激辩或作出明确决议,由会议主席宣布“协商一致”通过。
不经表决而获通过是一种避开交锋和冲突的方法,有利于会议的进行。但主席也冒一定的风险。他必须对形势作出正确判断。如他的宣布遭受挑战,就会使自己陷于困境。
某些国际机构从不投票表决,所有问题都是经“协商一致”而获得解决。
在关系错综复杂、利害又十分对立的国际社会里,这如何能办到?实际上“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相互磋商和妥协的过程,从而避免用投票表决来摊牌和做出决定。
这里须讲一讲“协商一致”和“一致通过”(adopted unanimously)的区别。
“一致通过”是国际会议历史上实行的一种表决方式,即所有议案都必须经全体与会者一致同意方能获得通过。“一致通过”实际上使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因而常使问题的决定陷于瘫痪。19世纪后逐渐采用多数通过的办法。
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表决制已成为通行的原则与惯例。两者的共同点是:审议中的议案都获通过,不同点是:
1.“协商一致”没有采用表决方式;
2.“协商一致”强调通过磋商取得一致;
3.“协商一致”包含持有异议但不拟作出强烈表示者的态度。
“协商一致”也是一种斗争手段。如果某一或某些国家坚持己见,不肯妥协,就不得达成“协商一致”。因此,弱小国家可以用此来保护自己;而大国,特别是态度强硬的大国也可以声称未达成“协商一致”而阻挠某些议案的通过。
但总的来看,“协商一致”仍不失是促进意见分歧的国家通过妥协达成一致的重要途径。这就像邻里纠纷尽可能通过调解求得解决,免得诉诸公堂一般。1993年西雅图会议上,美国总统克林顿曾极力推行其“亚太经济共同体”的构想,只是由于多数国家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同意其主张,克林顿才不得不修正其提法。
联合国大百科全书解释道,“协商一致”盛行的历史原因是,1960年以来,大量第三世界国家参加了联合国,致使任何一个国家集团都不可能获得2/3的多数而处于明显的统辖地位。为此,需要调整不同观点和避免投票,以保护一个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地位,免为另一个集团所拒绝。
联大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决议呈上升趋势。1988年(43届)为58%,1989年为65%,199O年为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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