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八年,谈几点意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部门的代表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的代表当地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职工的代表当地的总工会三方组成。
仲裁委员会为常设的准司法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经济部门和总工会的副职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仲裁科(处)合属办公仲裁委员会委员为单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员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争议的受理时效为六十天,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超过此期限仲裁委员会则不再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当事人在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填写《劳动争议处理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对案情进行审查,对在受案范围的在七日内给申请人发出《劳动争议处理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在七日内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必经程序),费用分受理费和处理费,每个案件的受理费一般为四十元,处理费一般为四百元,由当事人双方预交,案件处理结案后仲裁委员会退还胜诉方预交的处理费用。
四、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一般在三十日内结案,其中,当事人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为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十五天结案。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为前置程序,即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当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另行起诉。
你当然可以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