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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土司制度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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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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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司制度是利用原部落的统治基础,任命其头领为朝廷官员,并可世代承袭、世守土地、人户,即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统治方式。土司制度相传始于元,盛于明。清军进驻西南等省,承认和维持了此种做法。
  但土司制度毕竟具有浓厚的割据性,不利于朝廷政令的贯彻,同时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日趋紧密,因土司各自为政所造成的有形无形的阻碍也愈加明显了。  所以从明代开始,已出现朝廷废除土司,改为州县以实行流官统治的做法。
  到了清代,特别是雍正年间,在今滇、黔、桂、湘、鄂、川等省,更大规模地开展改土归流活动。到乾隆时候止,很大一部分土司被废,改为流官。尽管如此,还有相当多的土司被保留了下来。它们大体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甘肃和青海、西藏等省区。
     清代土司的职衔仍分文武两种,文职隶于吏部,武职隶于兵部,西北一些土司则隶于理藩院,当然也归所在的督抚、将军、大臣管理监督。在具体职衔、等第和承袭规则方面,清代比明代更为严密细致。
  文职以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直到土知事、土吏目,均比照流官进行设置。品衔最高的是土知府,从四品。  其它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正七品,与流官相同。在此以下,还有土典史、土巡检和土驿丞。
  武职最高的是指挥使(正三品),下面有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从四品)、安抚使(从五品)、招讨使(从五品)、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指挥同知、指挥佥事、指挥副使。又有土千户、土百户、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职。
    无专门品衔的有土舍、土目。土司的承袭方法是按照嫡庶近亲的顺序严格排列,不得任意逾越,并需上报有关部院稽核批准。 土司按规定必须缴纳贡赋,遇到战时亦有征发,但数额和范围,比起明代大大地缩小了。
  
  为了防备土司的跋扈闹独立,清朝政府还常常采取土流并治、分封众建、严禁土司私越境外等方式加以限制,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强迫其改土归流。  清代的土司,除少数曾发生反抗朝廷的叛乱外,绝大部分都因势力削弱,无法与中央相抗衡了。

2006-07-03

229 0

    土司,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
  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
  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参考 《明史·职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从三品)之袭替,胥从其俗。
  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伪冒。” 。

2006-07-02

227 0

  土司制度西藏,新疆,云南,四川都有过。起因是这些地方原来要么道路艰难,要么牵扯民族问题,也有两者兼有。中央派官来,干两年就走,解决不了当地问题,因为外来人不通当地民俗和语言。同时外派流官也不可能在此地长久居住。
  所以为此中央皇帝就发明了所谓土司制度,指定某地有某人,一般是当地豪强担任土司,这个职位可以世袭,对上,有向皇帝朝贡义务,在领地内,土司基本就是一个土皇帝,有自己的,不服从中央指挥的军队,自己立法,自己收税,简单说就是领地内所有事情土司说了算。
   。

2006-07-01

230 0

    元、明、清三代对南方各民族的统治都是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从中央王朝来说是因南方民族地区民族情况复杂,各地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很不平衡,并且大多处于边远的边疆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偏僻地区,中央王朝只好采取顺民性、省民力的统治原则,即对社会发展水平极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风俗文化的民族地区,不以内地的统治方式、礼教去对待、去治理,而采用对这些民族归附的首领授予一官一爵,让他们去统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
    从南方各民族自身来讲,土司制度的建立则是由于经过宋及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各民族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元代时各民族社会大多进入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发展阶段。这种经济结构正是分散割据统治的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正是在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土司制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土司制度创建初期(元代);(二)土司制度完善时期(明代);(三)土司制度衰落时期(清代)。
   。

2006-07-01

226 0

土司相当与古代的国之附国,诸侯,藩主。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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