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朋友同在一个单位,单位在建住宅楼(属于集资房性质,比商品房房价格低)。他有资格要,但由于此前已在其它地段自购商品房,无力再买单位这次住房,于时准备将分房资格转让给我(由于工龄限制我没有资格购买),答应只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并按时与我过户(单位规定第一次办产权证必是单位职工的名字),双方要签订协议的。
房款要在办理购房资格登记时一次付清。想咨询各位高人的是:所有的房款由我付,但房产证上又是朋友的名字,要是拟定协议,,但这个协议该怎么拟?该写什么内容?既不违法,又能保障我的权利?同时相关税费怎么处理。谢谢,急盼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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