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指标
一、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4、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5、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
二、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全部
一、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4、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5、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
二、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二子女:
1、 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2、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 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年满35周岁的
5、 夫妇双方都属再婚,男、女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的;
6、 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要达到28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带者病例、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有关证明、同胞兄弟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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