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教劳动争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
因为一笔八千余元的货款没有追回,在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公司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生活费;程某既不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也不要求支付生活费,双方都存在过失。
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公司在截止到“公司已整体拍卖,需要对所有员工做售后安置”之前,公司从未就程某长时间不参与正常工作,向程某发出过“限期要求其回公司上班或交接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通知,也没有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更没有出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需同时送达程某本人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程某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仍然是公司的员工。 而即使公司认定程某为自动离职,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全部
因为一笔八千余元的货款没有追回,在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公司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生活费;程某既不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也不要求支付生活费,双方都存在过失。
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公司在截止到“公司已整体拍卖,需要对所有员工做售后安置”之前,公司从未就程某长时间不参与正常工作,向程某发出过“限期要求其回公司上班或交接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通知,也没有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更没有出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需同时送达程某本人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程某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仍然是公司的员工。
而即使公司认定程某为自动离职,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基于以上分析,程某有权要求仲裁委撤销公司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公司员工的合法身份;支付其97年至今欠发的生活费(不存在25%经济补偿金和一至5倍的赔偿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按政策规定享受公司被整体拍卖的相关待遇。
“因为公司没有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程某也无法到其他单位上班,致使程某没有分文收入至今”的理由,太过牵强,最好不要在仲裁开庭时使用。试想:“明知公司没有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不安排工作,也不支付分文生活费,却既不抗争又不维权,坦然接受长达十一年之久”,若不是公司整体拍卖,程某还能缄口不语到何时?!
至于导致程某十一年没有分文收入的八千余元货款未收回问题,由于程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程某的销售行为是职务行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欠款,公司追要欠款应依法向欠款单位追偿,而不能要求作为销售人员的程某承担偿还义务。且即使公司有关于“对于业务员销售过程中放飞的及所有原因造成的货款损失均有业务员个人承担”的规定,也由于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视为发生的劳动纠纷,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公司并没有如此办理,而是采取了“不安排程某工作,也不发放最基本的生活费用”的做法,最后又想当然的臆想出程某自动离职的假设,必然引起程某的不满,进而要求公司承担十一年既不安排工作,又不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责任,给自己套上了枷锁,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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