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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可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刘某自1995年10月12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原告于1997年3月14日向被告缴纳了1500元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6月,被告公司一辆车的二级维护卡因检测签章时效过期而被责令停班,原因并不在原告,但被告却认为是原告导致的,遂于同年8月13日对原告做出停职处理,至今未恢复工作。
  
  2009年10月21日,原告向南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于2009年10月27日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全部回答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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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当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而且一般也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此类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行政渠道解决,当事人对有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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