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业务流程说明:
(1)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注销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3)清算: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在完成清算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民政审查: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作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
(5)回收证书和IC 卡:准予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和IC(单位)卡;
(6)注销登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信息...全部
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业务流程说明:
(1)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注销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3)清算: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在完成清算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民政审查: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作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
(5)回收证书和IC 卡:准予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和IC(单位)卡;
(6)注销登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信息档案处对已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标上注销登记;
(7)发布注销公告:民政部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其次,内部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决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臼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5)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