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省怎么报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8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80元,市中医院100元,市妇幼保健院150元,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泰康医院、南城卫生院城区部、开...全部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8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80元,市中医院100元,市妇幼保健院150元,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泰康医院、南城卫生院城区部、开发区卫生院、卫校附院、爱普眼科医院2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封顶线为5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基金中按比例补偿:
(一)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8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 80%;
(二)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70%;
(三)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5%;
(四)在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泰康医院、南城卫生院城区部、开发区卫生院、卫校附院、爱普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0%;
(五)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501元至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补偿40%;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45%。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偿350元。
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门诊紧急抢救费并入住院费用中报销;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卫生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从合作医疗证门诊家庭帐户中扣减;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由就医者持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回户口所在地定点村卫生室办理补偿手续。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在就医者出院结算时即时补偿,补偿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就医者出院时只需缴纳补偿后自费部分的费用。
(三)环城、北城、开发区辖区内参合农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的,其报销政策执行乡镇卫生院有关报销政策和规定。
(四)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先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凭转院证明、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出院病历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镇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五)未按规定办理市外住院审批手续、在非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非抢救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报销比例的70%进行补偿。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补偿;因抢救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补偿。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患者填写医疗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八)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垫付补偿费用后,按市合管办规定每月定时向市合管办上报报销资料,市合管办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使用《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超标药品费用;进口药品和材料费;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酗酒、公伤、被雇用工伤、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所致的医疗费用;违法犯罪发生的费用;
(三)假齿、义齿、非功能性整容、美容、体疗、药浴、非治疗性矫形、瘦身、视力矫正、义眼安装、义肢、移植的器官源(贡或供体)、计划生育(如婚前检查、刮宫、上环、结扎、输卵管再通术等)、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五)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上级专家会诊费、出诊费、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电扇费、电视监视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康复性器具;
(七)各种防疫、保健、遗传学诊断治疗、艾滋病检查治疗、性功能诊断治疗、性传播疾病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普通病房以外的病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衣费、煎药费、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九)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费用等;
(十)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象的住院费用;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住院期间确属诊疗需要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治疗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每项每次费用在200元以内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报销范围。骨科疾病手术中使用的交锁钉、动力髁、动力髋每次住院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颅骨或脊柱部位手术内固定材料和髋关节置换每次住院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骨科其它部位的其它内固定材料每次住院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眼部手术植入的人工晶体材料费400元以内部分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超过部分不予报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