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 ①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 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 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
备的备案...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 ①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 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 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
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 证明文件。
②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 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国税发〔2〇〇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