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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执法不公,还是乱用职权

  事实 原告:蔡燕,女1966年3月 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水电路。 被告;万东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嘉兴海宁人,现住嘉兴海宁许岗村河田组 29号。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200元。 二。依法办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4年11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黄勇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为浙A8N385 号,别克SGM7160SL型轿车, 由东向西正常直行行驶在杭州世贸布艺城的主干道内,突然被告驾驶车牌为 浙AS3064号长安SC6350C型微型普通客车,从右侧经营区A1009-A1010两经营部之间弄堂内快速窜出向右转,与黄勇直行的车辆发生碰撞。
  黄勇在向临平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时,被告随即将车开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1200元的车辆维修损失。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一。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1份,拟证明被告赔偿责任的事实 。 二。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察纪录1份,拟证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 三。定损协议,拟证明损失金额事实。
   四。照片3张,拟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五。草拟图1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 本案于2005年3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005年4月20日简易程序开庭,后因主审法官被升为副厅长怕影响业绩故没有裁决,于2005年6月20日转为一般程序,在2005年7月29日开庭。
   一审法院认为。(2005)余民一字第890号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2。对事故认证,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是事实,因事故现场系市场内部通道,故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被告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黄勇应当可以预见被告的车辆,但黄勇末采取相应的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黄勇与被告在事故中的作用相当,故被告负责50%的责任。
   3。对被告提出的在发生两车相撞时予以支付原告300元,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裁决下达后原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下达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因裁决不公故原告没有在裁决书上签字。 理由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根据道路交通法规,被告在转弯时应该预见直行的道路上有没有直行车辆通行,是否可以转弯,因被告没有预见原告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就转弯,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付全部责任。
   又因事故的现场是市场内的通道,被告是从两经营部中间的弄堂内窜出的,直行车辆又如何预见被告车辆转弯呢。 而一。二审法院在裁决中,把法律的运用给颠倒了,不是转弯让直行先行,而是直行让转弯先行,直行必须预见转弯车辆先行。 二。关于被告予先支付原告车辆赔偿款300元的确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如果被告支付给原告300元的话被告应该有原告的收条。在被告没有原告收条的情况下,被告有了证人作证。 证言的内容 被告的证人是同村的(一个是舅老,一个是表兄弟) 证人讲,在事故发生现场有5。
  6拾人在观看,一个是5米远,一个是10米远,看见了被告给原告的300元钱。那么市场的主干道只有3-4米宽,原告和被告都在两车旁,跟前又围着5-6拾人,那两位证人又如何看见的。根本就是在作伪证。这样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在那里。 一。二法院采纳此证人证言的理由在那里。
   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是否能真正的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个案子又很小,但我个人认为法律必定是法律,是不能颠倒黑白的。公平。公正何在。 。

全部回答

2006-04-14

71 0
    退回30年,我可以这样调解: 一、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直行但了望不够,也应付次要责任。根据撞击部位来确定4:6还是3:7。 二、300元钱的事情,分别谈话,稍微采取一点侦查手段(那时候法官适当用点侦查手段没人能管),就可以甄别出是真是假。
  我倾向是真的,你可能当时很紧张忘记了。    为了三百元伪证不值得。 那时候,我只会调解,久调不决,不签字就耗着,直到双方精疲力尽,赔钱(按照核实后的票子来赔偿)。
  调解书一签字,立即送达,马上生效,双方都没有上诉权利,结案率100%,上诉率0。 综上,此案该法院判决基本上合理。直行,超没超速?车况本身有没有毛病--刹车?不必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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