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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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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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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于方法性的发明创造(如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配方及加工工艺,包含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生物方面的专利申请等等)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但对于结构性的发明创造,则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优点是保护期限较长,权利稳定性较好(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授予专利权通常需要的时间为3年左右;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通常对于具有结构特征的产品均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是申请所需要的费用较低,授权所需要的时间较短,但保护期限较短且权利稳定性要差一些(不经过实质审查便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授予专利权通常需要的时间为12—15个月左右;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通常产品的包装(包装袋、盒、箱、瓶等),及富有美感的造型均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授予专利权通常需要的时间为10—12个月左右。发明人确认申请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当日即可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与“专利申请号”。
  发明专利3个月左右初审合格,并于18个月内公开,随后可开始实审,正常情况下2至3年内可以授权取得“授权通知书”,随后1—3个月取得“专利证书”;如申请发明专利提前公开则初审合格即公开,随后可开始实审,正常情况下两年左右可以授权取得“授权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在10—12个月左右取得“授权通知书”,随后1—3个月取得“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在5—8个月左右取得“授权通知书”,随后1—3个月取得“专利证书”。

2017-06-01

145 0

    自问自答,主要是觉得关注专利申请的人应该关注这件事情了,因为欧盟专利很可能今年就会成型,而国内对此介绍甚少。欧盟专利(EuropeanUnionpatent,或者Communitypatent或者EuropeanCommunityPatent),一般简称EU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
    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要搞清楚什么是欧盟专利,首先要将其和欧洲专利(Europeanpatent)区别开来。欧洲专利一直是我国专利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热点,许多人以为欧洲专利是在整个欧洲生效的专利,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欧洲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建立起来的专利体系,它建立了欧洲专利局(英文简称EPO,中文简称欧专局)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统一了参加国的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使EPO的专利审查对所有参加国都有效。  但是,向EPO提出申请的专利,在EPO审查通过后,最终还需要向需要进入的国家提交其官方语言的文本,并由该国专利局公布,才能获得该公布国的专利保护。
  从实质上说,一份欧洲专利最终会在每个进入国各自形成一份专利,使所谓的“一份”欧洲专利实际上是“一簇”专利,这些专利相互之间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完全相同,但却是属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域下的不同专利,这种情况带来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其一,专利注册和维持费用大。申请一个欧洲专利,审查通过后,如果需要进入的国家的官方语言和向EPO提交专利时所用的语言不同,则进入该国首先需要翻译,申请人需要支付不菲的翻译费用;另外,以后维持专利,还需要在各个进入国分别缴纳年费,造成申请人维持专利的负担非常沉重,以致大多数申请人难以承受进入所有国家的费用。
    因此,目前情况下,一般建议EPO授权后,只进入市场较大的几个国家,如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等,一些小国则不进入。这样尽管节省了费用,却失去了在未进入国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其二,维权成本大。
  尽管专利内容实质相同,但同一份欧洲专利在进入不同的国家后,但申请人获得的实际上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下的不同专利权。  需要在多个进入国维权时,必须在各国分别起诉;如果需要无效,在九个月的异议期过后,也需要在各进入国分别提出;这给专利诉讼的双方都到来了很多的不便,增加了维权成本。
  欧洲专利的上述情况显然与欧盟追求的各个成员国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环境的目标不符,拟议中的欧盟专利制度即期望解决上述问题。  尽管欧盟专利至今没有最终诞生,但其具体内容大多已经确定,在此,综合欧洲知识产权界同行提供的信息,对欧盟专利做简要的介绍,供我国专利申请人参考。
  大致而言,欧盟专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单一专利体系,以及专门的欧盟专利法院体系。首先,欧盟专利制度将建立全欧盟的单一专利体系。  即真正的在所有参加国生效的单一专利。也就是说,一旦获得了一份欧盟专利,则各个成员国都会认可,无需再进入各个国家。
  欧盟专利要求以任何一种欧专局的工作语言(即英语、法语或德语)公布全文,并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工作语言,这就显著降低了翻译成本。为了避免对官方语言不是上述三种语言之一的国家产生的不利,据说会还有如下的补充规定:如果侵权人居住地为官方语言不是上述三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则专利权人将文件翻译为该国语言之前,侵权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是不一定能够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欧盟专利将成立专门的欧盟专利法院体系。欧盟专利法院将在地方或者中央一级(大概指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中央)指导专利案件的初始听证,并建立一个全欧盟共同的上诉法院。该法院很可能还要承担所有专利的无效审查,以统一专利的授权标准。
  欧盟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将利用现有的欧洲专利体系。  具体做法是,欧盟作为一个成员加入欧洲专利条约;EPO审查通过的专利,欧盟进行简单的注册或者公布即可成为欧盟专利,无疑,这是一个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做法。
  建立统一的欧盟专利已经讨论了很久,统一的欧洲市场的需要无疑是促进欧盟专利最终成功的强大动力。但是,许多具体问题致使欧盟专利延宕至今,仍未最终形成。  最主要的问题是语言问题,西班牙、意大利两国认为自己国家的语言也应该作为工作语言,为此,仅有这两个国家目前尚未确认未来是否将加入欧盟专利的相关条约(其它二十五国已经书面确认将加入),这使欧盟专利在运行初期很可能因为西班牙、意大利两个重要成员国被排除在外而有些名不副实。
    目前的最后一个争议问题是未来的欧盟专利法院的总部所在地的选择。三个候选地伦敦、慕尼黑和巴黎竞争激烈。2011年欧盟轮值主席国波兰挑选巴黎作为欧盟专利法院总部所在地,但是,因为存在明显的缺陷,未能说服大多数国家认可,使得波兰想要在主席国任期内促成欧盟专利的雄心未能实现。
    这个棘手的问题将在2012年由轮值主席国丹麦协调解决。如果该问题获得最终解决,则欧盟专利就可望诞生。届时,专利申请人将在参加欧盟专利的各国获得真正单一的专利,节省大量申请费用和维权费用。
  附注:本文是目前看到的国内最早的较为详细的说明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区别,并对欧盟专利进行介绍的文章,由作者根据欧专局等权威网站的多篇介绍文章综合整理撰写,2012-1-22发表在知乎网站。  以下是欧盟专利的最新进展,对本文最后所shu的欧盟专利的最后一道障碍做了说明,该段内容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欧盟各国就欧洲专利法院中央法庭选址达成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文。
  此外,根据相关报道,预计2014年中期,第一个欧盟专利可以得到实施。在2012年6月29日召开的欧洲理事会会议上,欧盟成员国就争论多年的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专利法院中央法庭所在地选址问题达成一致,同意将巴黎作为统一的欧洲专利法院一审法院中央法庭及院长办公室所在地,且首任院长将来自法国。
    同时,统一的欧洲专利法院将在德国慕尼黑和英国伦敦分设两个技术分院,其中慕尼黑分院管辖机械工程领域的案件,伦敦分院管辖化学(包括医药)和人类生活必需品领域案件。至此,建立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最后一道障碍得以清除。
  ###看了一下楼主所说的,有一点疑问:楼主说的欧盟专利的两个举措貌似是去年11月份欧洲专利改革里的内容:1:Aunitarypatentsystemasan"adjunct"toexistingmethods。
    (主要讲的单一专利制度,欧盟成员国申请人申请专利必须经由欧专局官方,而且这种单一专利制度是作为一个“附加“选项提供给申请人的,是否进入其他成员国是申请人的自由。为了平衡欧盟与成员国专利收入上的纠纷。
  )2:Adoptionofastandardized"languageregime"onceatranslationmatrixbecomesoperational。  (主要讲的文件语言问题,原文中说必须递交英语译本,我看了下国知局的一篇文章,和您说的一样,欧盟单一专利制度将选择德、英、法任一文字作为申请和授权文字,这一点比较奇怪)3:ThecreationofasingleEuropeanpatentcourt(组建独立的欧洲专利法院。
    欧洲专利法院的职责包含处理专利申请、判断专利有效性以及专利诉讼的相关法律服务)SO,我感觉你所说的欧盟专利应该是欧洲专利的“升级改革“,而不是作为一个全新的专利制度脱离欧洲专利。
  欢迎拍砖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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