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学升初中的规则我的儿子是广州市
特长生入学规则:
广州市市教育局4月27日公布了小学升初中招生办法。根据规定,今年广州市小学将继续实行体育和艺术类特长生推荐升学的办法。根据规定,今年特长生招生学校为广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部分体育与艺术类项目设点学校。
广州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 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全部
特长生入学规则:
广州市市教育局4月27日公布了小学升初中招生办法。根据规定,今年广州市小学将继续实行体育和艺术类特长生推荐升学的办法。根据规定,今年特长生招生学校为广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部分体育与艺术类项目设点学校。
广州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
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该学生(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考试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粤教基〔2004〕116号)关于“合理分配省、市、县一级学校学位”的精神,各区、县级市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学升初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电脑派位、对口分配学位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各区、县级市的小学升初中学位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同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能超过50人。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其他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
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能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
2、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3、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4、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广州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
5、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确保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