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大中专生,土地是否该保留我
要求解决村民待遇信访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以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待遇信访问题越来越多,涉及面广,解决的难度大,是长期困扰信访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特别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使这一问题由政策性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为做好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1997年,中央下发了中办发[1997]16号文件。 绝大多数的农村都能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农嫁非妇女和户口农转非后未安排工作的人员与其他村民不一视同仁,不享受村民待遇。特...全部
要求解决村民待遇信访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以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待遇信访问题越来越多,涉及面广,解决的难度大,是长期困扰信访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特别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使这一问题由政策性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为做好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1997年,中央下发了中办发[1997]16号文件。
绝大多数的农村都能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农嫁非妇女和户口农转非后未安排工作的人员与其他村民不一视同仁,不享受村民待遇。特别是城郊农村反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面的村民待遇问题急剧上升,重访现象严重。
主要表现有:
1、“农嫁非”问题。女村民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后,其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仍留在该村;二是户口被强行取消。但不论哪种情况,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费。
她们子女的户口也难以落实。
2、离婚妇女问题。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户的女村民,离婚后未改嫁,户口仍在该村,但村里考虑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
3、“农转非”问题。九十年代,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农转非等政策,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交纳一定数额城市增容费农转非。
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都没有被国有、集体单位录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4、大中专生问题。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包括县技校)学习后,其户口也农转非迁入学校。毕业后,有的是自谋职业,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农村。
但他们的户口有的放在城镇,有的因无法非转农而留在学校。但无论是在校或毕业生,在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5、土地调整不到位。有两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没有土地;二是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调剂不到位。
我县张家村有农嫁非妇女3人、在校及未分配工作大中专生11人、交纳城市增容费后农转非2人。今年1月,该村制定了《关于张家村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调整分配的若干规定》:①具有该村户口的全体村民(除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在部队服役的农村户口义务兵和农村户口服刑人员,全额享受有关土地征用费分配和土地调整;②农村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只享受土地征用费分配。
1996年以后大中专毕业生只全额享受安置补助费,但其父母在安排宅基地时可增加一人,不单独安排宅基地;③交纳城市增容费农转非且未享受就业政策人员,只享受安置补助费的80%。1999年4月1日以后,按照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政策农转非后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只享受安置补助费的70%。
两者均不安排宅基地;④“农嫁非”后户口未迁出的,只享受安置补助费的20%,不安排宅基地;⑤享受国家政策农转非人员,不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调整分配。该村在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人均有11000元左右,而农嫁非人员只有600元,大中专生和交城市增容费农转非人员每人只有3000元,且不再享受土地承包等其它权益。
一些村民由于户口不能落实,在丧失村民经济权益的同时,也往往失去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二、部分村民丧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响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积淀的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年代的户口管理政策,是导致农村部分人员丧失村民待遇的历史根源。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尽管各级政府对有关村民待遇问题作出过规定,但因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执行起来仍有难度,一些农村往往按老习惯办事或制订一些“土政策”来处理问题。
这虽有人地矛盾客观因素的影响,但主要的还是农村干部的主观认识问题。
1、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总认为嫁出去的妇女是泼出的水,因此,对外嫁的妇女,不论是农嫁农或农嫁非,也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将其当作本村村民看待。
女儿户,则只允许一个女儿上门招亲入户。离婚妇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违反了我县土地承包政策,也违背了《婚姻法》。
2、是“村民”的概念不清。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人们的身份,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在农村,生产资料及各种权利、义务均按本村户口分配,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2001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户口与粮食关系脱离,户口不再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在农村中,多数人仍把户口与村民等同起来。
3、是政策还不够明确,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农村旧的管理体制打破后,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问题都出台过政策,但政策规定不很明确,灵活性较大,农村干部理解上有差别,操作中把握不准,执行中打折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有的乡镇和村干部对法律有误解,偏面扩大村委会的自治权,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村民基本权益问题,也认为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决定。
4、是切身利益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民都十分看重土地。
而农转非人员和外嫁妇女在村中毕竟是少数,因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
乡镇和村干部对婚嫁妇女及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感到很困惑。他们反映,城郊和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对方。
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决。企业改制以后,有的从农村出去的下岗职工又要求重新回到农村落户。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几十年,户口却一直放在农村。
为缓解人口增长与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农村出现了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有的村农嫁非妇女要承包土地须交几千元钱,有的村采用户主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给农嫁非妇女和农转非人员承包土地或土地征用补偿费。
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许多农村的做法是与新颁布的法律相违背的。如果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上诉法院,将使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村民待遇是一个深层次问题,外延大、涉及面广,又是农民十分敏感的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增加,涉及土地征用费分配等方面的村民待遇问题将进一步增多。《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土地承包工作中虽然有法可依,但执行的难度很大。为此,一些乡镇和村干部迫切希望省、市、县尽快对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便于村委会执行,减少村干部压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须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加强法律宣传。
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该法律的实施打好群众思想基础。
2、尽早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村民待遇人员的范畴。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涉及农嫁非、离婚妇女、大中专生及农转非后未安排工作等人员的土地承包权等村民待遇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规定,便于村民委员会操作。
3、及时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
各乡镇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工作作一次回头看,对一些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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