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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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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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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伪证罪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案例:       为重刑犯作伪证3人被判刑   【新华社2003-11-25作者:李京华】牟永喜、张宝军、高峰3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为重刑犯作伪证,企图帮助重刑犯逃避罪责,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对以上3人分别判处5年至4年有期徒刑。
       据法院介绍,今年50岁的牟永喜是辽宁省大洼县城郊乡西青村农民,他于2001年9月得知其子牟贵军伙同徐海龙在京因涉嫌犯抢劫、抢夺罪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为使牟贵军(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证明牟贵军在2000年10月初不在作案现场、无作案时间的虚假证言。
       此后,牟永喜又纠集并指使同乡被告人张宝军、高峰等10余人向司法机关提交了10余份证明牟贵军、徐海龙不在作案现场、无作案时间的书面材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牟贵军、徐海龙抢劫、抢夺一案的正常审理,上述材料经调查核实均为虚假证明。
     2002年12月,牟永喜带领张宝军、高峰再次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伪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牟永喜、张宝军、高峰为使罪该判处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致使牟贵军、徐海龙抢劫、抢夺案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能顺利审结,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对牟永喜等3人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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