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外国人如何加入中国籍

非洲某国一女子,父母因国家内战双亡,如今属政治难民在难民营中避难,想到中国来完成学业,并永久性驻留中国。请问在中国现有法律条文中,对此类情形有何要求和规定以及限制?

全部回答

2006-02-19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6-02-19

130 0

请查一下外交部网站,可能有用得着的内容。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