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发展为什么要经过2次辨证的否定,经过1次否定不行吗?经过2次辨证的否定,事物就发展了1次吗?谢谢您的认真回答!
否定之否定规律 negation of negation,law of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表明事物自身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矛盾的解决形式。 “否定之否定”的概念和理论,是G。W。F。黑格尔总结了欧洲哲学史上有关的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 。他分析了概念自身的矛盾,认为任何概念都可以归结为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对立统一。肯定就是概念自身,是概念的抽象状态。 否定是和概念自身性质相反的规定。概念由肯定转化为否定,即由抽象转化为具体。概念的本性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此,否定必须再次被否定,重新回到肯...全部
否定之否定规律
negation of negation,law of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表明事物自身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矛盾的解决形式。
“否定之否定”的概念和理论,是G。W。F。黑格尔总结了欧洲哲学史上有关的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 。他分析了概念自身的矛盾,认为任何概念都可以归结为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对立统一。肯定就是概念自身,是概念的抽象状态。
否定是和概念自身性质相反的规定。概念由肯定转化为否定,即由抽象转化为具体。概念的本性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此,否定必须再次被否定,重新回到肯定,使否定和肯定,即具体和抽象结合起来,这就是否定之否定。
否定之否定是对原来概念的扬弃,使它具有更丰富的内容。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原来的概念获得了新的发展。由于这个过程开端的概念和最后的概念是重合的,因此,黑格尔把否定之否定比喻为圆圈式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进行了革命的改造,使这一规律获得了唯物主义的科学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是从概念、思维中逻辑地推演出来的,而是从客观事物和现实的发展中抽取出来的,是对自然界、社会历史中事物发展普遍规律的反映。否定之否定是指同一事物的同一矛盾的发展和解决过程。
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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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否定之否定的演变过程
辩证法有三大规律,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
如何认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这是衡量一个人哲学思想水平的重要标志,它直接反映出一个人对辩证法的理解和认识深度。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
尽管辩证法的规律都是从概念的推演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些规律完全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相一致,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
作为极限真理,它的特点就是纯粹的绝对性,没有任何相对性在其中。
当然,不要忘记这种纯粹的绝对性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它的前提条件就是人的认识领域,或者说,在认识论中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属于极限真理,它们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理论观点。
我们知道,在哲学上,本质内部也是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
对本质的现象直接概括出来的观点属于知性层次,对现象的本质进行间接的反映得出的观点属于理性层次。知性层次和理性层次,这是上升到本质内部进行的划分。知性层次的特点是直观性,它与现象之间保持直接的联系,具有同一性。
在现实中知性层次解释的辩证法很容易被人理解,因为它具有可以被人们感知到的现象作为实例加以说明。理性层次的特点是间接性,它与现象之间没有直接性的联系,二者之间具有对立性。因此,理性层次的辩证法往往不容易被人理解。
因为它需要通过反思间接地认识到。
知性辩证法与理性辩证法相比,它的特点是直观性和通俗性。理性辩证法的特点是间接性和深刻性。知性辩证法属于初级本质的辩证法,理性辩证法属于二级本质的辩证法。
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了辩证法内部的两个环节。如果我们用哲学的语言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话,那么,知性辩证法把握的是不同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理性辩证法把握的是同一质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
不同质,分别体现在外部,如偶数与奇数分别是不同性质的整数,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同一质,则进入到内部,如奇数内部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再分解的奇数,我们称它为素数,一种是能够分解成若干个素数因子之积的奇数,我们称它为积数,即数学上的奇合数。素数与积数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是理性辩证法把握的同一质内部的矛盾。
显然,理性把握的矛盾从外表看起来,是不存在的,表现形式都是奇数,没有本质的不同。但是,深入到奇数内部,人们发现,奇数内部也是存在矛盾的,这个矛盾就表现为奇数的存在形式不同,由此构成了素数和积数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以上就是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本质区别之一。
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另一个本质区别表现在论述问题的形式上,知性辩证法缺乏辩证逻辑,通常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外在对比法和现象描述法,而理性辩证法则使用辩证逻辑,通常采用的分析方法是矛盾分析法,贯穿逻辑和历史相统一这一原则。
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本质区别还表现在认识深度上,对同一个矛盾,它们二者之间在认识深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如共产党和国民党之间的斗争,从直观上把握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是知性辩证法的观点,此时人们得到的结论与现象完全一致,就是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的矛盾。
从本质高度上把握这一矛盾,人们就会得到这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此时,人们的认识上升了一步,从直接性前进到间接性,从初级本质进到了二级本质的高度。当人们的认识进到二级本质高度之后,就形成了理性辩证法的观点。
由此可见,理性辩证法得出的观点具有间接性,它不能直观感觉到,必须通过反思上升到本质高度才能把握住。而知性辩证法把握的观点与客观存在直接联系在一起,它是直观反映出来的产物。
总之,知性的特点是直观性,它与现象直接保持着同一性,因此很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把握住。
理性的特点是间接性,它与现象之间存在对立性,不能直接把握住,必须通过反思才能认识到。
通常人们习惯于停留在直观概括上,把具有普遍性的现象联系称作规律性的东西,如把新陈代谢现象直接称作新陈代谢规律。
因为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人们在现实中经常可以感觉到。在哲学上普遍性是规律性自身具有的一个特点。然而,这种直观概括出来的普遍性并不是辩证法的规律,而是辩证法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辩证法规律具有的特点是普遍适用性。
这里的普遍适用,其范围涵盖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个领域,必须在三个领域都适用,才能称作辩证法的规律。
新陈代谢现象尽管具有普遍性,但是,它的普遍性程度没有达到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个领域都适用的高度。
在无生命的无机界,新陈代谢规律就不存在了。这一事实说明,新陈代谢只是辩证法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辩证法的规律本身。
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它们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
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自从黑格尔提出这一规律以来,只有马克思才真正从本质高度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其他的哲学家普遍都没有能够上升到本质的高度,而是停留在肤浅的表象上。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围绕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的变化过程,详尽地阐述这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重要地位。初步拟定为五个小题目,各部分的基本内容是:
一 否定之否定规律经历的全过程:中心是从整体上描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发展过程。
二 第一阶段:肯定时期的发展过程:揭示出它的特点是从本质和形式的统一到分离。
三 第二阶段:否定时期的发展过程:揭示出它的特点是从形式上的肯定到彻底否定。
四 第三阶段:二次肯定具有的特点:展示出科学辩证法的特色,通过实例把握规律的本质,从而使这一规律建立在坚实的唯物主义基础上。
五 从运动层次上进行对比分析:主要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上述五个题目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是:一是总体描述,二、三、四是具体分析,五是综合分析。即“总体描述——具体分析——综合分析”三个层次。
显然,这样的逻辑结构完全符合辩证逻辑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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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之否定规律经历的全过程
总体上的描述
历史有时常常跟人们开玩笑。
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它在辩证法发展史上经历的过程恰恰与这一规律的本质完全吻合,真正体现出了“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特点。换句话说,在哲学史上否定之否定规律自身发展过程的特点就是否定之否定。
具体说来,整个发展过程经历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过程,这一特点与否定之否定规律自身具有的规定性恰好保持了一致性。
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身发展变化具有的特点,我们在分析这一规律经历的三个不同阶段时也将按照“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顺序进行,具体划分的三个阶段是:
一是肯定阶段,它包括三个代表人物: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
二是否定阶段,它同样包括三个代表人物:列宁、毛泽东、斯大林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
三是否定之否定阶段,这就是我们自身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其特点是通过两个实例:一个抽象实例和一个具体实例,重新确立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在辩证法中占据的重要地位。
下面我们将上述三个阶段的具体特点通过逻辑关系图的形式描述出来:
┌黑格尔:提出规律和解释规律
第一阶段┼马克思:理解规律和应用规律
└恩格斯:总结规律和解释规律
┌列宁:从否定规律到肯定规律
第二阶段┼毛泽东:从承认规律到否认规律
└斯大林:彻底否定这一规律
┌抽象实例:“1+1”的辩证运动过程
第三阶段┤
└具体实例:社会发展全过程
现实中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作为辩证法的规律也不例外。当我们将否定之否定规律分为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时,它们各自包含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其中这一规律的本质方面包含两个层次,形式方面则表现为著名的三段式。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第一层次:内部否定,表现为矛盾运动过程
作为本质,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否定┤
└第二层次:外部否定,表现为矛盾运动结果
它的逻辑图是这样的:
正题 反题(第一层次:相互矛盾,运动过程)
└─┬─┘
合题(第二层次:矛盾运动结果)
作为形式,它表现为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形成了一个否定一个的逻辑关系。
具体说来,就是两次否定,或两个平行并列的否定过程。
由此看来,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和形式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本质是两个层次的否定,具有层次关系在里面;形式是前后并列的两个否定过程,没有层次关系在里面。
从层次角度出发,它们构成了本质和形式具有的“有”与“无”的对立统一关系。
我们知道,最早提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人是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他在著名的《逻辑学》中阐述了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其中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作为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展示在人们面前的。
马克思深刻领会了黑格尔提出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从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把握住了这一规律,并把它直接应用到著名的《资本论》中,开端便是由“商品——货币——资本”概念构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过程。
恩格斯最早从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抽象和总结出辩证法的三个规律,他使辩证法的规律清晰化了。这是恩格斯在哲学理论上做出的巨大贡献。然而,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内涵的认识却存在层次不高的缺陷,因为恩格斯是从黑格尔《逻辑学》的论述结构中把握住这一规律的,所以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没有能够上升到本质的高度,而是停留在它的形式上。
抓住了三段式这一形式,忽视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揭示出矛盾运动过程和运动结果具有的特点。这样一来,恩格斯的认识偏离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真实内涵。
列宁在青年时代就对三段式的论述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反感,认为这是黑格尔的遗迹,从而否认了这一规律的存在。
后来经过认真的研究列宁改变了自己的看法,于是把它应用到连续发展过程中,提出了质的运动具有螺旋式上升的特点。显然,列宁也是从形式上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
由于形式上的运动表现在外部,是统一体或事物自身运动的特点,而本质的运动深入到矛盾双方之中。
当列宁从事物发展变化具有的连续性这一角度把握否定之否定规律时,就使这一规律的内涵变成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即螺旋式上升。从认识论角度上讲,它使这一规律的内涵从本质高度下降到它的表面形式上。
斯大林坚持了列宁早期的观点,认为三段式是黑格尔的遗迹,因此彻底否认了这个规律在哲学理论中的存在。
毛泽东刚开始撰写哲学著作时沿用了恩格斯的观点,坚持辩证法有三个规律的提法。以后在探讨辩证法三个规律之间的联系时,毛泽东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他先是提出用“肯定否定规律”取代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提法,显然,这是试图将辩证法规律统一在发展变化的一个过程内部进行的尝试。后来索性回到斯大林的立场上,认为没有否定之否定规律。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之后,毛泽东最终将否定之否定规律与量变质变规律都作为哲学范畴看待起来,于是形成了“一个规律、诸多范畴”的理论观点。
一些学者抓住了毛泽东提出的“三个规律并列就是三元论”的提法,将毛泽东的辩证法称作“一元论辩证法”。
我们通过“1+1”的哲学论证,得出了辩证运算式,结果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具有两个层次的否定关系这一特点。
与此同时,我们通过将“1+1”的哲学证明应用到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理论中之后,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完整过程。于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通过抽象的“1+1”和具体的社会发展变化全过程完整地反映出来,它以具体实例的形式证实这一规律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从而再次肯定了否定之否定规律在辩证法理论上具有的重要地位。
以上,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哲学发展史上走过的历程,它完全符合这一规律自身的特点:从肯定、否定、到否定之否定(肯定)的发展变化过程。通过辩证运动的全过程之后,从形式上看它仿佛又回到了起点,然而,从本质上看却与起点的认识具有了质的不同。
开始提出这一规律时,对它的内涵没有使用科学的概念加以规定,经过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之后,这一规律的内涵便具有了科学的概念,从没有层次的混乱状态前进到具有层次概念的清晰状态,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自身具有的特点,起点和终点虽然重合了,但是二者之间却存在质的飞跃问题。
通过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变化过程,人们就会对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身的认识提升到科学性的高度,提升到本质的高度。而这一点,也正是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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