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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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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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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儒生此题也够狠,呵呵。这个问题法律好像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58条的规定只是:“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我认为: (1)在缓刑期内,主刑没有执行,只是待执行状态,所以不能适用“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2)如果缓刑没有被撤销:我认为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要从缓刑期开始计算了:因为,假释比缓刑的性质要严重的多,都明文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然也可以了(刑法中有罪推定、加重推定不可以,但从轻推定是有利于被告的,应该可以吧。
    ) (3)但如果在缓刑期内严重违规或重新犯罪因而被撤销了缓刑执行主刑:此时缓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是要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并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了,但是,已经过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应该扣减呢? 3、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刑事罪犯,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期间,应认为有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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