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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我所在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日为2005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06年10月31日,公司因机构调整,于2006年2月7日提出与我解除合同,赔偿我2个月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听律师说至少赔偿3个月的)?请列举相关法律条文。

全部回答

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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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的理解,你的问题可以分两个层面来回答。 第一,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部1994年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给予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该属于合法的行为。 第二,关于解除合同的其他经济补偿问题。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违约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如果与该公司还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比如拖欠工资、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再比如,合同中约定公司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   。

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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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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