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予书能撤消吗?
关于法院是否可撤消公证书的有关资料
最近记得坛上有贴子讨论法院是否可直接判决撤消公证书,这个问题倒还不能简单下判断,找了点资料,供大家参考:(仅限于公证法未生效时,生效后很难预测)
在理论上,若司法局作出不予撤消公证书的决定的,法院对司法局的该决定进行审理的话,在认为必要时,法院可直接判决撤消,称为形成判决,即法院享有与被告相同地位与权限,例如,协议离婚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管辖范围,若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请求明确表示拒绝,离婚双方当事人起诉婚姻登记机关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二00三年的最高院转发的两件调研报告: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与江苏高院《...全部
关于法院是否可撤消公证书的有关资料
最近记得坛上有贴子讨论法院是否可直接判决撤消公证书,这个问题倒还不能简单下判断,找了点资料,供大家参考:(仅限于公证法未生效时,生效后很难预测)
在理论上,若司法局作出不予撤消公证书的决定的,法院对司法局的该决定进行审理的话,在认为必要时,法院可直接判决撤消,称为形成判决,即法院享有与被告相同地位与权限,例如,协议离婚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管辖范围,若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请求明确表示拒绝,离婚双方当事人起诉婚姻登记机关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二00三年的最高院转发的两件调研报告: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与江苏高院《关于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中有涉及这种判决形式的内容,不过法院也有争议。
两报告载于最高院《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五卷。
但若有的法院认为公证行为本身即为行政行为的话,则当然可撤消的;见最高院《最新司法与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解读》,二00五年第四卷(115页)中专家顾问组对《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是可以的。
判例只找到一个:北京朝阳区法院(2000)朝朝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中表述为:——公证处通过谈话方式即判断***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证人证言、***病历所载情况不符,且《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没有***签名,程序违法,撤消《公证书》、《复函》。
(此案为赠予书公证,赠予人***之子曾向司法局提出过撤消申诉,司法局作出《复函》不予撤消。)此案例见北京高院《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二00五年,总第11卷。
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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