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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期房合同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我是上海的,最近打算在江苏和朋友买两套写字楼.对方买的是期房.对方付款方式是一次性已经付清的. 现在我想买他的房子.他说到房产开发商那里只要办个合同更名就可以了. 听他说,开发商那里他可以去沟通,只要交点手续费.房子还有几天就要交付了 我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所以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的交易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还有,我怎样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时间还有几天,所以我很急,希望在这里能够得到帮助.非常感谢!

      根据2005年4月30日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七条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全部

      根据2005年4月30日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七条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所以如果交易已经在登记所备案的话,你还是老实等房产证出来后再想办法避税吧.  还没在登记所备案可以改,最好是你先交部分钱给开发商后定协议,卖主和开发商买卖关系的由他们自己处理注销.。收起

2005-12-27 2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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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来说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其方转让行为,目的是打击炒买炒卖行为; 2、你的问题里提到的“到房产开发商那里只要办个合同更名”就是行话所说的“改底单”,也就是说,在开发商与业主...全部

  1、严格来说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其方转让行为,目的是打击炒买炒卖行为; 2、你的问题里提到的“到房产开发商那里只要办个合同更名”就是行话所说的“改底单”,也就是说,在开发商与业主(购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还没有在房地局办理备案手续之前,由原来的业主(出售方)办理退房手续,然后新的业主(就是你)在重新办理购买手续。
  开发商收取一部分费用。一般来说这种办法只要开发商同意就可以办理,但是也属于违规操作。收起

2006-01-04 2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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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开发商的鼎力帮忙。只要开发商同意就不会有问题。理由是:你的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签,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步骤是:1.对方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开发商到房产管理部门销案。2.双方退房、...全部

这需要开发商的鼎力帮忙。只要开发商同意就不会有问题。理由是:你的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签,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步骤是:1.对方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开发商到房产管理部门销案。2.双方退房、退款。3.你与开发商签合同,你交款开发商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收起

2006-01-01 1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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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开发商交手续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只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就必须交一部分税款,因为国家有规定不超过两年的房屋必须交税。

给开发商交手续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只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就必须交一部分税款,因为国家有规定不超过两年的房屋必须交税。收起

2005-12-30 0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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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的想法是比较经济实惠的! 只要在房产大照没下来前,可以变通! 虽然不合法,对个人是有利的! 只要大照是你的名字就可以了!

你朋友的想法是比较经济实惠的! 只要在房产大照没下来前,可以变通! 虽然不合法,对个人是有利的! 只要大照是你的名字就可以了! 收起

2005-12-28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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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花”转让是一个较为通俗的说法,一般是指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的商品房买卖,是现今房地产市场上经常遇见的行为。由于过去相关法律、法规对之没有规定,致使交...全部

    “楼花”转让是一个较为通俗的说法,一般是指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的商品房买卖,是现今房地产市场上经常遇见的行为。由于过去相关法律、法规对之没有规定,致使交易中无规可循,买卖各方经常为之产生争执。
  争执的焦点主要体现在“楼花”转让是否有效以及转让是否可以获取差价款。同时这种交易的操作性也成为难题。   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涉及”楼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于12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该《办法》第四十四条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一、具备权益转让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预购房转让必须有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就可以进行转让。在此,虽未对预售认购协议签订后的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实际上排除了签订认购协议就转让“楼花”的合法性。
     二、征得开发商同意 根据《办法》规定,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这一规定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 三、转让合同与登记 《办法》规定,转让与售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 四、权益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预购房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房屋买受人)的一切权力。 五、转让价格 《办法》对转让价格没有作出规定,《合同法》对合同转让也没有作规定。
  所以,对楼花的转让未必是原价。 。收起

2005-12-28 09: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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