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或退回该如何操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 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 ”关于红字发票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9号执行,BP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 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 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全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 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
”关于红字发票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9号执行,BP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 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 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 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 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 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可列人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 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 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 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f曰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 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 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 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 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 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一 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