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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来看关于北京

  专家来看!!关于北京--探路者 内部拖欠工资等各种过分行为!!!我女朋友在北京新世界 探路者 分店上班有2个多月将近3个月,刚去公司的时候 说工资是按照2%提成加保底600 后因为开特卖刚去就开始加班 没算加班费也就算了 正好到了9月份因为店庆连续上了25个多小时 总共一个专卖加4个花车的特卖场只让3个女孩子完成 3个人前后连续上了60个小时 事后居然说因为商场打折 工资按照1%提成 为什么提前不早说 这样算不算违约? 还有后来我朋友被调到红庙万惠商场上班 刚去就无缘无故的要200块钱培训费 还说不给报销 说报销可以要干半年以上 这样算不算违约? 还有就是当初公司说每月15号发工资 上个月是20多号发的 只发了半个月的工资还是按照保底算的 只给了300 忙了半天就给这些钱 这个月又是25号发的 就是今天 而且还只发了600 说提成什么的要过几天单算还没准哪天 这样算不算拖欠工资??? 还有10。
  1那几天3薪他们根本不提这件事 而且我朋友连续干了14天 从10。1之前就开始干 一直干到10月7号 才有休息 还有很多过分的行为 以上几点做为明显 请问专家他们这样做都有哪些触犯了法律 我真的想告他们!!!!!有没有对我们有利的地方 我们应该怎么做 请详细的告诉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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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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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实际上共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 二是加班(休息日和节假日上班)的问题; 三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 四是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五是职业培训问题。
   我分别给你解答: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对其进行查处,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第三款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周六、周日可以安排调休,法定节日不得安排调休(国庆节法定假为三天)。   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劳动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可见对职工的培训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用人单位违反2、3、4、5规定的行为,你可以到设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5-11-03

26 0
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不行再进行诉讼.

2005-10-25

28 0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注意证据的收集,否则即使他违法劳动法,你也拿他没法.

2005-10-25

22 0
你可以和他解除合同, 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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