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立案审查中止执行吗?
一、民诉法
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全部
一、民诉法
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刑诉《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行政诉讼1、《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合作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陆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西高院经审查后,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案件由该院进行再审。
执行法院依法中止执行,陆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名下三套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未予准许,并在三套房屋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对该三套房屋采取了继续查封措施,陆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案件由该院进行再审,但并未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案件虽然中止执行,但执行法院采取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以此驳回了陆某的异议。
【推荐理由】
执行中,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中止执行的,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因为广西高院的裁定并未撤销原执行依据,原执行依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案件进入再审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及时保全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原有查封失效,将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导致财产被其他执行法院查封,如原执行依据得到维持的,将不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因此,应当使案件保持中止前的执行状态,这一状态包含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原执行措施的效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