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当然履行消防
新《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上述内容,也是新《消防法》增加的内容。随着住房私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中的房屋属于业主个人私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住宅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也拥有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管理的义务。一般而言,住宅小区都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开发商或者住宅的业主委员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责任主体,所以新《消防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其职责:(1)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这些共用消...全部
新《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上述内容,也是新《消防法》增加的内容。随着住房私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中的房屋属于业主个人私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住宅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也拥有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管理的义务。一般而言,住宅小区都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开发商或者住宅的业主委员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责任主体,所以新《消防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其职责:(1)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这些共用消防设施属于城市整体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如此规定,实际上是给物业管理公司设定了法定义务。
(2)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约定义务。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这方面的义务,并不是无偿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而是根据与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而提供有对价的约定服务。
如果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就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与物业公司签订约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就不提供这种服务,因此产生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承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