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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怎样才能享受失地补?

农民怎样才能享受失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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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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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地农民社保补贴办法 【2004。04。14 08:46】 来源: 作者: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参保缴费比例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适用范围:   1、我市行政区范围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适用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   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施行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人员。
       ●参保缴费:   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户籍登记的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按不同年龄段分为以下五类,征地部门为第一、二、三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类: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缴纳;本市其他区(市)县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缴纳。
    (注:2004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医疗保险费: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缴纳;本市其他区(市)县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缴纳。
       第二类: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5年。
     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     第三类: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0年。
     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5年。     第四类: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和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   第五类:不满18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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