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等法院,市中级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等法院,市中级法院的关系是不是相当于国务院各部与省厅,市局的关系? 10分
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的规定,可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等法院,市中级法院的关系是不是相当于国务院各部与省厅,市局的关系? 10分
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的规定,可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的规定,可见国务院各部与省厅,市局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规定,可见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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