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 181号)的规定,在用人单 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 96号)第4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 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 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 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和...全部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 181号)的规定,在用人单 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 96号)第4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 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 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 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5] 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 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 532号) 等规定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法》第98条也对该种情况作出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办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规定。该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 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 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 日。
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 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