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能否起诉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 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 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其接受业主 大会的委托和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和协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因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无 法独立承担责任,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属于业主,因此物业服 务合同虽由业...全部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 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 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其接受业主 大会的委托和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和协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因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无 法独立承担责任,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属于业主,因此物业服 务合同虽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但当事人双方是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解释第八条第二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并负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 发生业主欠费事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欠费业主催收,并保留 相关证据,同时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监督欠费业主,督促其交纳物业 服务费,或者通过起诉欠费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业主委员会是业 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诉讼主 体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直接起诉业主委员会的 方式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违约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