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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在本案例中,被告究竟是谁?

  案例如下:王某某(甲方)和杜某某(乙方)签订《幼儿园转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协助甲方完成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享有乙方同等的权利,否则本合同无效。可在日后,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助甲方完成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拖延至今有五个月的时间。
  在此期间,甲方曾多次催处乙方,同时也主动找到房东要求签订合同,房东借故说他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协议》未到期,不得重新签订或续签,需到合同到期后再说。甲方无奈,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返幼儿园转让金,将幼儿园还给乙方,一切都恢复至初始状态。此时,乙方提出,幼儿园法人不是他本人,而是他母亲李某某(丙方),他无权成为被告,被告人应是他母亲。
  (在此需说明,乙方有经济偿还能力,丙方无任何经济偿还能力。而幼儿园他母亲只是挂名法人,实际运作者是乙方本人)同时,在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甲方已向乙方寄出书面形式的《关于撤销幼儿园转让合同通知书》,此后,乙方在举证期让他母亲在公证处补办了追认代理授权(公证落款时间在甲方提起诉讼后),授权乙方有权代理丙方处理幼儿园任何事宜,乙方所做事情,都由丙方承担其法律责任。
  现双方争论之焦点问题是:在本案中,被告方究竟是谁?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到底是乙方?还是丙方?甲方所向乙方寄出的《关于撤销幼儿园转让合同通知书》一文,是否有法律效力?丙方在被起诉后,补办的追认乙方代理授权行为是否有效?。

全部回答

2018-05-19

1 0
    被告很明确是乙方,你所说的所谓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根本无意义、无争论的。因为,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但是合同是无效的,乙方要退回转让金的。因为幼儿园的法人是乙方母亲,而且,乙方的代理授权是在签订合同后补的,也就是说签合同时乙方是没资格替母亲处理幼儿园的,在合同签订之后补的授权是无效的,按法律,合同不成立的,是无效的。
  
    不知道甲方事先知道乙方无资格,要是事先知道还与乙方签订协议,那甲方自己也要负一定责任。要是甲方不知道,那乙方就有合同欺诈的嫌疑,除了可以要求退回转让金,还可以要求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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