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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所需要的条件

立遗嘱时需不需要所有的子女都在场?需要哪些人在场?需要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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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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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事政策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  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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