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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问题

  2003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 (函件一),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向甲复电 (函件二),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最终接受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 (函件三)中表示,希望乙厂能送货上门。
   乙厂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9月,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厂库存牛肉变质,乙厂不能按约定数量交货。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厂通向甲公司的道路停止使用,乙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
   2004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04年3月,甲公司已累计亏损500万元。2004年4月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 乙厂将暂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 问: 1、函件一二三具有什么性质? 2、乙厂两次不能按约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为什么? 3、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说明理由。
  如果甲公司没有理睬乙厂的要求,乙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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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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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要约邀请 二.要约 三.承诺 2,不同。前一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一次因不可抗力造成,可以减免责任。 3,合法。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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