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超过仲裁60日结案时效的该怎么追究劳动仲裁部门的责任
仲裁的结案期限一般应该是45日,经特批才能是60日结案。超过期限不能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说要追究劳动仲裁部门的责任。
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上级政府劳动部门投诉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向检察机关投诉,追究刑事责任。